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告 黃俊憲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 洪貴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