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曾東亮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羅義順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將另函詢勞工保險局,查詢上訴人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及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之規定。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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