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4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上寶廖上深廖金玉廖春綢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于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