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標
被告 趙祐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0年12月16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6號調解筆錄,足認被告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址,尚待調查。是本件是否有送達不合法及就審期間不足情事,洵有疑義,基於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