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標

呂立偉

被告 趙祐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0年12月16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6號調解筆錄,足認被告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址,尚待調查。是本件是否有送達不合法及就審期間不足情事,洵有疑義,基於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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