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8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蔡承達
被   告  王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1年10月間,在批踢踢實業坊(PTT)創
業板看到被告所刊登之廣告,聲稱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之2之太子鹹酥雞店以當時營業額計算,夏天
淨利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冬天約10至12萬元。原告即與
被告洽談,被告聲稱若原告無法負擔頂讓金額,可負擔部分金
額(房租押金3萬元、合作金額12萬元),即以50%股份共同經
營店面,雙方並於101年10月5日簽立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
作契約),原告依約先後於同年10月12日、15日各匯款3萬元
及1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嗣原告於同年月15日至太子鹹
酥雞店內工作時,即遇房東催討租金,次日,被告委請其女友
即訴外人 陳慧真 至店內聲稱需與合作前作切割而拿取1萬餘元
現金。而原告察看被告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時,發現太子鹹
酥雞店所使用房屋之租賃契約業於同年10月14日到期,於此同
時,被告仍一再表示希望原告可頂下店面獨自經營,然原告與
房東洽談太子鹹酥雞店之房屋租賃事宜時,發現房東及分租店
面之米粉湯店老闆即訴外人 何羿萱 對於店鋪有合夥人之事均不
知情,足見被告對於兩造間合夥關係,未向有合作關係之人達
告知義務。又經原告結算被告提供101年5至8月之收支表後,
發現太子鹹酥雞店實質上均為虧損狀態,與被告於批批踢實業
坊(PPT)刊登之廣告不符,且被告未向合作關係人達告知義
務,亦未將原告投資之金額使用於店內,復未告知原告即逕自
將店面收掉,並將原告所給付之房屋押金、投資資金占為己用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撤銷系爭合作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所給付之投資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批踢踢實業
坊(PPT)廣告翻拍畫面、太子鹽酥雞股東合作契約書、房屋
租賃契約書、收支表、店面照片、中和興南郵局第123號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固
堪信原告主張為事實。
惟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
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
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
規定,撤銷之;前2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而
消滅,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主張因被告刊登於批踢踢實業坊(PPT)之廣告,信其經營之
太子鹹酥雞店於夏天淨利約8萬元,冬天約10至12萬元,而於
101年10月5日與被告簽訂太子鹽酥雞股東合作契約書,以50%
股份投資該店,事後發現該店之營業均呈虧損狀態,且所使用
之房屋租期已滿,被告所言不實等情,縱然屬實,依前揭規定
,仍應於意思表示後1年內為之。然查本件自原告與被告簽訂
系爭合作契約為投資之意思表示日即101年10月5日起至其起訴
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之日即102年12月25日止,已逾越1年之除
斥期間,自非法之所許。是原告依民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
請求撤銷其意思表示及被告應返還投資金15萬元,及給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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