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如宏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蕭如宏、 邱世章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