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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