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000(中文姓名:阮文合)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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