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3號聲請人 許健龍 上列聲請人許健龍為相對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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