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長和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總誠工業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15日│64,953元│ZD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丹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