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陳隆吉 被告 陳林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共同條款第17條、保證書第11條可按(見本院卷第23、28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