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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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A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0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