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成績考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8號再審原告甲○○
送達再審被告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因成績考核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㈣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1至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未表明上揭事項,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再字第4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