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⑴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⑵前配偶 洪景雲 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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