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告 楊千慧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疵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告 楊千慧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疵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