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告 賴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曜男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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