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
康文彬 律師被告 楊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8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原告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8,760元(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經被告異議後補繳8,260元),溢繳50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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