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6號聲請人 黃榮杰 被告 魏峻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魏峻晏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該判決書第2頁第11行所載「窗戶未上鎖」,應更正為「已上鎖、GUCCI卡片夾(價值約7,000元)」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固得準用之。
三、惟查,被告魏峻晏係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下午,徒手侵入被害人黃榮杰住處,竊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手錶、銀行提款卡、金銀幣、大衣、信用卡、皮夾、筆記型電腦等物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102號提起公訴,而經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等情,有上開起訴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時,根據檢察官起訴範圍及被告供述情節載明本件犯罪事實,該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更正,自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