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陳壽男
陳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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