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維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附表:
原判決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二至三行「核其先後2次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