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27號聲請人佳進鮮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慧珍 代理人 楊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1年3月30日│12萬6816元│HN0000000│││限公司 吳賜輝 │復興分行││││├──┼─────────┼──────┼──────┼─────────┼─────┤│002│吉發萬安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101年3月30日│5萬5008元│HN0000000│││司 張智誠 │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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