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林鳳嬌 原告 陳佑甄 原告 陳功澧 原告 陳彥樺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653,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834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 陳勇龍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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