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江崇誌 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松德 即林朝鈞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