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郭龍寶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彰化縣○○鎮○○段○○○○○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 郭灯莊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郭灯莊繼承人有無抛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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