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烈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烈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邱烈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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