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許順施 原告 陳素梅 原告 黃千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呂榮峻 之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