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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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龍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方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6,471,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7,0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台幣15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