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博創印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具備聲請人之簽章(本件債務人係公司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