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北地檢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6公克),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93年8月28日凌晨5時10分,在台北市○○○路○○○號1樓廁所內,為警查獲其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警將該毒品1包予以扣案,並對被告採尿且將其尿液送鑑。該扣案毒品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86公克,有該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係屬不得持有之違禁物。而被告送鑑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
(二)被告因施用第2級毒品,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對被告為送觀察、勒戒之裁定,本院即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其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此均有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829號裁定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參諸前揭說明,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尚未經裁判沒收銷燬,自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單獨沒收銷燬。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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