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13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詠揚傳播有限公司代表人 丘建新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95年度聲判字第139號裁定,就聲請交付審判提起抗告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明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認為無理由,於96年03月30日裁定駁回,此有裁定書在卷可查,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項裁定不得抗告,茲聲請人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顯係就法律所不准許之事項提起抗告,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