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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