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5號原告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官碧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5號原告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