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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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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