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 陳彥霖 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裁定係於96年2月14送達於抗告人位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之住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抗告人至遲應於96年02月26日提出抗告始為合法,今抗告人遲於96年06月15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之信封上郵局郵戳上日期可證,已逾五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