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93號聲請人 彭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余琳富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罹患中風後癱瘓,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等件在卷為憑。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2年6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