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6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及放款帳務明細
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