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千陸佰肆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