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號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
上訴狀或上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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