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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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李采家 被告 李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萬元【依本件起訴狀中訴訟標的價額欄及事實理由欄所記載內容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