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尉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7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蘇尉隆現有工作,非無故不到庭,而其女友現已懷孕,家中經濟需要倚賴其工作,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蘇尉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1、2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本院通緝到案,認為有逃亡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4月4日經法官訊問後予以執行羈押在案,此經本院核閱本院卷宗相關資料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被告以上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而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