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98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告 潘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