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財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曾文煌、鄭玉香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1,510元、1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7,70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