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9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鈺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