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09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楷浚沈嘉文 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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