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齊賢 、 黃齊偉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查報其訴之聲明所指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賽嘉巷67之1號房屋,於「
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
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等),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