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湖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陸麗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5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030065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麗華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陸麗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7日至110年5月8日間。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
(三)行為:藉端以LED強閃燈照射之方式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
(一)證人 陳錦桐 於警詢之陳述。
(三)證人陳錦桐上開期間拍攝之錄影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
。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對
社會造成之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