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
被   告  張宏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前男友,雙方交往期間,被告曾於
民國109年2至3月間某日,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內,使用手
機拍攝其與原告裸體性交之影片及照片(被告所涉妨害秘密
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嗣於同年8月間,被告因懷疑
原告在外另交男友,雙方因此起爭執而分手後,被告心有不
甘,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而誹謗及以他法
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等犯意,於同年8月23日2時許,將原告上
開裸體性交影片及照片上傳至公開之「Dcard」網站上,並
在其上加註內容為「○○妹妹上個月在探探上面約到的超騷
還給我射後吸」之標題(上開○○部分,原記載為台中市某
大學校名,內容詳卷),供不特定網友觀覽,足以毀損原告
之名譽,並以此方式供人觀覽上開猥褻影片及照片。足以貶
抑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及侵害原告之隱
私。被告上開行為,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330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鈞院110年度中簡字
第77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
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是原告之名譽及隱私,顯受被告之
侵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訴之聲明:⑴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附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
行之宣告。
二、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71號刑
事判決所認定,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經調閱上開刑事卷無
訛,堪認為真實。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稱名譽者,指人在社會上評價,通常
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是稱侵害名譽者,指以
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
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此即名譽之受
侵害必有使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之低落之程度,始足當之。經
查,本件被告將其所拍攝其與原告裸體性交之影片及照片,
上傳至公開之「Dcard」網站上,並在其上加註內容為「○
○妹妹上個月在探探上面約到的超騷還給我射後吸」之標題
,供不特定網友觀覽,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評價,而達於
低落之程度,並侵害原告之隱私,要堪認定。足認,原告之
名譽及隱私權已受侵害。是原告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應予以准許。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按,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衡以原告為
大學畢業,現任職食品公司業務助理,每月收入約2萬4000
元左右;被告大學肄業,現休學中,任職工廠技術員,每月
收入約2萬6000元左右,並侵害行為之原因、手段,被告所
受創傷之程度,兩造之關係等一切原因,認為原告之精神上
損害應與20萬元之慰撫金為相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
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附帶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此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
併予以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自勿庸聲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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