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62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 張隆名 被告 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簡芳潔同上王姿婷同上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19條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