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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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柏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柏勳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所涉過失傷害罪另判決公訴不受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