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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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月琴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告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6,549,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0,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靜